设置字体大小:【大 中 小】 【打印】 【页面调色版 】 发布时间:2014-10-31
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
一、名称
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
二、法律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》
三、条件
(一)申请条件运输、携带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(区)境的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
(二)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
1.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、经营许可证;
2.书面申请,写明需要运输的动物名称、数量、类型、来源、发货单位、收货单位以及运输工具、包装规格和运输目的等事项,并经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;
3.调入地的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调入批函。
四、数量
有数量限制,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数量内
五、程序
1.审核材料,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告知理由;
2.签证;
3.属于野外捕捉的报省林业厅批准;
4.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的,报省林业厅批准。
六、期限
10日
七、收费标准及依据
(一)收费标准
1.国家一级:成交额6%。
2.国家二级:成交额4%。
3.国外表演、展览:纯收入50%
4.省重点级:(1)动物及其产品:成交额4%;(2)、生产中成药、保健品的:成交额1%;(3)、科学研究的:成交额2%。
(二)、收费依据
1.省物价局、财政厅豫价费[1999]279;
2.省财政厅、物价局、林业厅豫财综字[1994]63号; 3.省财政厅、发展计划委员会、林业厅豫财规[2000]18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