设置字体大小:【大 中 小】 【打印】 【页面调色版 】 发布时间:2014-10-31
木材运输许可证核发
一、实施机关
范县林业局
二、法律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》第三十五条: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,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。
河南省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办法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林区运输木材出县(市)境的,都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。
三、条件
(一)、申请条件
运输木材出县(区)境的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
(二)、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
视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:
(1)木材的植物检疫证书;
(2)木材属于采伐后第一次运输的,提交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、育林基金征收票据;
(3)木材属于二次或二次以上运输的,提交上一次木材运输证;
(4)木材属于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没收及拍卖的,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机关裁定文书以及拍卖木材的票据;属于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案件临时处置的木材,提交允许处罚木材的文件;
(5)木材属于从国外进口入境的,提交海关进口单据;
(6)木材属于农村居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零星林木销售的,提交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。
四、数量(实施条例35条)
有数量限制。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,不得超过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。
五、程序
(一)申请人提出申请;
(二)审核材料;
(三)审查合格的,向申请人核发木材运输证;审查不合格的,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,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。
六、期限
1日内
七、收费标准和依据
不收费。